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之目的。三、登記之原因。四、漁場所在地,…
- 第13條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一、為繼承登記者。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三、共有漁業…
- 第14條申請為左列各款之登記者,應附漁業權執照:一、漁業權之分割、合併、變更、限制或停止。二、漁業權之讓與或抵押。三、漁業權之繼…
- 第16條申請事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駁回。一、不在管轄範圍之內者。二、不屬於應行登記之範圍者。
- 第17條申請事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規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一、申請書未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記載者。二、申請書所載漁業權、…
- 第18條登記之順序,以申請書收到之先後為準。
- 第19條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前項附記,引用…
- 第20條漁業冊之事項欄有所記載時,應註明收文字號,年月日及登記年月日,記載完畢後加劃縱線,以與餘白分隔。
- 第21條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前項情形…
- 第22條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
- 第23條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
- 第24條漁業權因分割而為甲、乙兩個漁業權之登記時,對於乙漁業權,用新登記用紙,記載新登記號數於登記號數欄,並於其下方記載「由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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