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一、為繼承登記者。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七、由代理人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