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之目的。三、登記之原因。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八、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