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4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14條 申請為左列各款之登記者,應附漁業權執照:一、漁業權之分割、合併、變更、限制或停止。二、漁業權之讓與或抵押。三、漁業權之繼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