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遠洋漁船,以出海時數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基準計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其每年於國內購買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漁筏,以出海時數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基準計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最高不得超過前條附表三所定可購買用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