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一、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使用汽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前項漁業人,於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為處分前有變更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裁處該違規漁業人。
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但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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