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均應向本院農委會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以下簡稱紀錄器)。但下列各款漁船、舢舨、漁筏,得免裝設紀錄器:一、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對外漁業合作並裝設有船位回報器,且由所屬公會造冊報本院農委會備查有案之遠洋漁船。但漁獲運搬船,不包括在內。二、未滿十二公尺之漁筏。三、使用汽油船外機及室內空間未具足供裝設之漁船、舢舨或漁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