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15條 法規: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5條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農業部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