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66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66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