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2條會計人員指辦理會計事務之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會計人員。
- 第93條下列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負責綜理會計事務並指揮監督其所屬佐理會計人員:一、全國漁會財務部主任。二、區…
- 第94條佐理會計人員承該管主辦會計人員之命辦理有關會計事務,其以會計人員名義派駐事業單位辦理有關會計事務者應受各該事業單位主管之…
- 第95條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信用部並應設置專…
- 第96條漁會如業務量減少或人手不足者,其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兼辦其他部門之會計、出納事務。
- 第97條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一、財務審核: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二、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或盤點之審核。三、工…
- 第99條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更正之。前項不合法之行為…
- 第100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二、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 第101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理出納事務。
- 第102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調整其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 第103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總幹事或指派人員監交。
- 第104條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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