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5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一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第95條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