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3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一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第93條 下列人員為主辦會計人員,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負責綜理會計事務並指揮監督其所屬佐理會計人員:一、全國漁會財務部主任。二、區漁會財務部主任(股長)。三、未設部(股)之指定主辦會計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