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27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六、其他與規定不合。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