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一、現金收入傳票。二、現金支出傳票。三、轉帳收入傳票。四、轉帳支出傳票。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服務事業部門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複式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