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06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一章 會計人員及會計交代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漁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