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漁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母法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七章 會議 第33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