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會議
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為一選區;選區劃定後,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