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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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