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漁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母法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漁會員工歸級表由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 本條定義的名詞 屆期未能產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