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漁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或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