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23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3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