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12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經營、管理及維護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前項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