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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
- 第13條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得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人或團體管理及維護。
- 第14條漁港一般設施優先由漁港所在地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
- 第15條主管機關應依漁港規模、水域,公告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
- 第16條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
- 第17條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
- 第18條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
- 第19條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二、設置浮標、立標。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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