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9條 法規: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9條 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我國籍漁船輸出或非我國籍漁船建造、輸出,應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第十一條第三款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