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4條 法規: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4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