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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5條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5條
法規: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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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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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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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我國籍漁船輸出或非我國籍漁船建造、輸出,應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六條之申請案,得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登船檢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建造: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二、申請建造許可,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三、經中央主管機關…
第12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取得建造許可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取得建造許可並已開始建造,未…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二、我國籍漁船之輸出不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三、未經許可…
第14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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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