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12條 法規: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2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取得建造許可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取得建造許可並已開始建造,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造船廠得於期限屆滿前檢附施工證明文件申請展延;經許可者得延長最長一年,並以三次為限。但逾期未開始建造者,原建造許可失效,應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