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取得建造許可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
取得建造許可並已開始建造,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造船廠得於期限屆滿前檢附施工證明文件申請展延;經許可者得延長最長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但逾期未開始建造者,原建造許可失效,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