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活魚運搬船限運搬與該船漁業人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自行生產或中轉場集運之養殖活魚。前項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至大陸或香港地區,其養殖場或中轉場,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合格名單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