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資格、訓練、發證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依本法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二年。二、依遠洋漁業條例廢止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四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