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 第15-1條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
- 第15-2條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幹部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
- 第16條漁業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外國籍船員,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 第17條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一、最近一…
- 第17-1條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漁業人在境內僱傭之外國籍船員於…
- 第19條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二、經撤銷幹部…
-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依本法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
- 第21條持有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所核發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換發者,得於一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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