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船員之體格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三、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附表一,體格檢查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