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資格、訓練、發證 第21條 持有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所核發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換發者,得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前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等相關規定如附表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