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NPFC船舶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SPRFMO船舶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
- 第28條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二、違…
- 第29條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
- 第30條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
- 第31條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東太平洋漁區…
- 第32條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
- 第34條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 第35條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
- 第36條魷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
- 第37條魷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及作業漁區向主管機關繳交卸魚聲明書(北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同附件七、東…
- 第3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 第39條魷釣漁船於完成銷售或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完成銷售或卸魚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