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8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珊瑚漁船: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二、有第十七條各款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情形之一。三、曾受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處分。四、未取得前一年度兼營珊瑚漁業之許可。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前申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