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0條 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得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