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珊瑚漁船之漁業人應拆除珊瑚採捕設備:一、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二、為珊瑚資源保育目的,中央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