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3條 經營者於印度洋魷釣探勘作業許可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探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交探勘計畫成果報告書,主管機關得核予探勘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金。探勘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一、探勘漁船於作業漁區之作業期間未達三十日。二、有前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三、未提交前項成果報告書或逾期提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