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探勘漁船出港後,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並簽名,於次日傳真回報主管機關。前項漁撈日誌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填寫及回報。探勘漁船之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準用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