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7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一、經營者變更。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五、換發漁業證照。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