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向魷魚公會提供變更後之船舶資料或新拍攝照片,魷魚公會應於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