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1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1條 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