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3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3條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