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第7條 法規: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7條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