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三、遣返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