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