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8條 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