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