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5條 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業合作之船數、費用、作業天數、作業海域範圍或應遵守事項等權利義務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