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2條 對外漁業合作期滿後需繼續合作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