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0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